天津法院發(fā)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吳某于2011年3月28日入職天津某服務公司,任營運服務事業(yè)部二產業(yè)園餐廳經理職務,負責員工餐廳的管理工作。2019年3月28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3月6日,天津某服務公司以吳某管理餐廳工作不到位為由,對其作出記過處分的決定。3月10日,吳某面試招錄毛某霞入職餐廳。天津某服務公司認為,吳某在沒有對毛某霞進行核酸檢測、沒有進行14天隔離的情況下安排新員工上崗工作,既違反該公司疫情期間不招錄新人的規(guī)定,也不符合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吳某在處分期內再次違反紀律,按照規(guī)章制度應予以辭退。后天津某服務公司以吳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為由予以辭退。吳某向天津市北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天津某服務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等,仲裁委駁回其仲裁申請。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按照天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天津某服務公司對疫情防控工作進行具體部署,要求暫停所有新員工入職、所有復工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核酸檢測并隔離14天。吳某作為餐廳的部門負責人,負責外包服務方推薦人員的招聘、使用、調整、解聘工作,應按照公司關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執(zhí)行。吳某在被記過處分后,又未經請示批準擅自違反疫情防控要求雇傭新員工入職,且未落實核酸檢測及隔離14天的要求,其行為屬于再次違紀。天津某服務公司依據(jù)管理制度中“處分期間再次違紀予以辭退開除”的規(guī)定,與吳某解除勞動合同系合法解除。法院對吳某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吳某提出上訴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勞動者執(zhí)行用人單位疫情防控要求失職導致用人單位與之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執(zhí)行疫情防控政策失職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與其崗位、職務相匹配的過失行為。天津某服務公司作為向本市大型藥企提供員工餐飲服務的公司,對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是行使企業(yè)自主經營管理權,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政策的具體體現(xiàn),并無違法之處。 文章來源:天津高法。如上內容為青島信息港(m.vtef7.com)官方網站綜合整理發(fā)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青島信息港官方網站是山東青島區(qū)域化綜合性新媒體平臺,目前青島信息港已全網覆蓋,主要有今日頭條、微博、微信、嗶站、知乎、搜狐新聞、網易新聞、騰訊新聞、新浪新聞等商業(yè)平臺,以及中央和省市地方官方媒體平臺入駐號,實現(xiàn)了全網覆蓋。青島信息港是山東半島地方信息門戶,擁有廣播電視經營許可證,按規(guī)定進行工信部和公安局的備案,內容源于網絡,版權歸原網站所有,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如需轉載時請保留原版權的完整信息,否則追究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