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3月28日訊(記者 王琪 通訊員 張清皓)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對方給你報酬,在家躺著就能輕輕松松賺錢?你以為找到了致富捷徑,孰不知已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近日,李滄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兩被告人為謀取不法利益將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后該卡被電信詐騙團伙使用,致使受害人被騙100余萬元。最終,李滄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2021年9月,被告人陳某、姜某分別通過網絡結識“上線”,二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明知“上線”欲將二人的銀行卡用于上游違法犯罪活動的結算業(yè)務,仍按照“上線”要求,由陳某將姜某名下銀行卡提供給“上線”使用,后姜某提供的銀行卡被電信詐騙團伙利用,騙取他人三次轉入姜某賬戶共計人民幣1024300元。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姜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主動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莫因貪圖小利成為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在電信詐騙、網絡販毒、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中,犯罪分子往往選擇通過他人銀行卡進行資金結算的方式逃避打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等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的“幫助”行為,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醒大家增強法律意識,切不可為貪圖小利而將自己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賬號出售或出借他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來源:信網。如上內容為青島信息港(m.vtef7.com)官方網站綜合整理發(fā)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青島信息港官方網站是山東青島區(qū)域化綜合性新媒體平臺,目前青島信息港已全網覆蓋,主要有今日頭條、微博、微信、嗶站、知乎、搜狐新聞、網易新聞、騰訊新聞、新浪新聞等商業(yè)平臺,以及中央和省市地方官方媒體平臺入駐號,實現(xiàn)了全網覆蓋。青島信息港是山東半島地方信息門戶,擁有廣播電視經營許可證,按規(guī)定進行工信部和公安局的備案,內容源于網絡,版權歸原網站所有,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如需轉載時請保留原版權的完整信息,否則追究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