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為直接影響到城市形象與公共安全,占用了社會公共資源,嚴重影響了車輛、行人的出行安全,侵犯了國家的道路財產,破壞了道路的完好性。 日前,中隊執(zhí)法隊員巡查時發(fā)現有一處人行道被破壞,走近一看,原本平整的路面已面目全非,破碎的磚塊和泥土拋灑在人行道上,影響了行人安全通行,也破壞了市容市貌。執(zhí)法人員立即上前詢問當事人相關情況,經調查得知,當事人在沒有獲得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為一己私利破壞人行道,屬于違法行為。 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普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現場下發(fā)《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要求其盡快恢復道路原狀,保障群眾正常通行。 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在此,平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開發(fā)區(qū)中隊黨支部呼吁廣大市民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堅決杜絕私自開挖城市道路現象,共同維護好整潔有序的市容環(huán)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