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產銷售行業(yè)中,開發(fā)公司與個人簽訂委托代理銷售合同是很常見的。可當合同期結束,在沒有續(xù)約的情況下銷售人員仍舊照常工作,此時個人與公司究竟是合作關系還是存在勞動關系呢?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一起勞動關系糾紛案件給出了答案。在這一案件中,雖然當事人劉女士從未與青島銀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鷗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從當事人為公司提供勞動、受公司管理,并按月領取報酬看,已經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征。 劉女士是一名地產銷售,2018年10月與銀鷗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委托代理銷售合同。2019年9月底,雙方在代理合同到期后沒有續(xù)約,但劉女士仍舊為公司工作到了2020年4月。但在這之后,劉女士因為沒有按時收到工資,隨后被解除合同,于是她申請了勞動仲裁,不僅要求確認自己與銀鷗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且要求銀鷗公司按照二倍工資標準,支付未簽訂合同期間的工資以及解除合同的補償金。 市北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裁決書中確認了劉女士與銀鷗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仍存在勞動關系,并以此裁定向劉女士支付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共計約3.7萬。但銀鷗公司不服裁決,將劉女士起訴至了法院。 在市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期間,劉女士提交了合同到期后銀鷗公司給她轉賬的記錄,從中可以看到銀鷗公司在每個月18日前后都會給她轉賬,轉賬金額也與此前合同中約定月費一致。雖然銀鷗公司不認可這些轉賬的性質是工資,但卻沒有提交證據加以證明,因此法院認定這是銀鷗公司向劉女士支付的工資,進而也就確認了雙方在合同結束后仍舊存在勞動關系。 確認了勞動關系,關于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合同期間二倍工資也可以隨之確定,市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與勞動仲裁相同的判決。 銀鷗公司不服判決,又選擇了上訴。銀鷗公司在上訴時表示,在與劉女士簽訂的委托代理銷售合同到期后,雙方雖然沒有續(xù)約,但仍是按照此前的合同履行雙方職責,期間沒有變更過合同關系。除此之外,劉女士的社會保險是由其他公司繳納的,而繳納社會保險是建立在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上的,銀鷗公司也因此認為劉女士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實際上,銀鷗公司確實從未與劉女士簽訂過勞動合同,仲裁機構與法院又是如何認定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呢?在銀鷗公司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法院對這一問題給出了答案。原來,在雙方此前的委托代理銷售合同到期后,劉女士繼續(xù)為銀鷗公司提供勞動,受銀鷗公司管理,銀鷗公司也按月向劉女士支付報酬,這些行為是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征的,以此認定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當。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時確認了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進而確認了劉女士與銀鷗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駁回銀鷗公司的上訴,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二條 第一款【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文/信網見習行動員 汪子揚) 文章來源:信網。如上內容為青島信息港(m.vtef7.com)官方網站綜合整理發(fā)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青島信息港官方網站是山東青島區(qū)域化綜合性新媒體平臺,目前青島信息港已全網覆蓋,主要有今日頭條、微博、微信、嗶站、知乎、搜狐新聞、網易新聞、騰訊新聞、新浪新聞等商業(yè)平臺,以及中央和省市地方官方媒體平臺入駐號,實現(xiàn)了全網覆蓋。青島信息港是山東半島地方信息門戶,擁有廣播電視經營許可證,按規(guī)定進行工信部和公安局的備案,內容源于網絡,版權歸原網站所有,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如需轉載時請保留原版權的完整信息,否則追究侵權責任。 |